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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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19日犯侵占罪,經本院於96年2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46號(偵查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營偵字第1594號)判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於96年3月16日確定。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7條之侵占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