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三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就聲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聲請移送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選任律師 江信賢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