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8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5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營偵字第2號),判處新臺幣6千元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