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5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呂新民 相對人即失蹤人 廖淑玉 失蹤前最後住所:住桃園縣○○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廖淑玉死亡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淑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路○○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廖淑玉遺產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廖淑玉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71年9月29日委託聲請人收容之身心障礙者(孤兒),惟廖淑玉於91年12月22日上午10時許私自離院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前曾聲請並經本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故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報紙及報費收據等在卷可按,並據本院調閱98年度家催字第487號卷宗核閱無誤,又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失蹤人之財產所得,以及函詢失蹤人有無投保勞健保、有無出面辦理過任何與戶籍管理有關之申請、98年間有無請領消費券及警察機關查尋情形等結果,失蹤人無任何所得資料、未曾投保過勞健保、最近七年來未曾辦理與戶籍管理有關之申請、亦未出面領取消費券、警察機關亦無尋獲失蹤人紀錄等,有勞工保險局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函等在卷可按,是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於91年12月22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則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
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復查,相對人自91年12月22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98年12月22日為滿七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王兆飛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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