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源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源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同條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1頁以下)。故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部分,固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與另案藥事法案件(有期徒刑6月),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7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惟因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另案藥事法所示之罪,合併執行後,刑期為有期徒刑19年3月。刑期遠高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另案藥事法所示之罪,合併執行後之刑期,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故參酌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重定其應執行刑,應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之總和。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之刑;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並審酌受刑人提出之意見書(本院卷第259頁),考量其所犯均為與毒品相關案件,以及其行為日期之間隔程度;並參以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莊鎮遠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心念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年月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號1至4、6至9部分,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編號5所示之罪與另案藥事法案件(有期徒刑6月),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107年8月16日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818號107年12月10日同左108年9月26日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108年1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08號108年6月5日同左108年9月26日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108年3月6日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108年5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28號108年10月29日同左109年1月2日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6月106年8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74號108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109年9月10日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6月107年7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50號109年7月7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66號109年10月15日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6月107年7月18日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6月106年11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109年11月18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110年7月14日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6月10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