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05號原告 楊思綸 被告 鄭家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8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審理並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2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稽。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王美玲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