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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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位濱 即 江孟蓉 之繼承人、 王秀琴 即江孟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正本〔被繼承人江孟蓉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江孟蓉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