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44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陳杏珍 即 王進鉀 之繼承人
王玉泉 即王進鉀之繼承人
王麗雯 即王進鉀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進鉀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參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進鉀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