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債權人盧森堡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弘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秋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