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債權人 何玉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智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按聲
請狀所負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載,發票人為富欣工程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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