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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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84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劉偲涵
被   告  顏昆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 陳明 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日
,審酌被告對本案仍有爭執,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 北小 字第 3845 號裁定(108.10.29)[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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