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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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吳秀英 訴訟代理人 張冠斌 被告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52,00
0元及其遲延利息;因被告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