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88號陳報財產清冊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四年度監宣字第八十八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88號陳報財產清冊事件之受監護宣告人 蔡文志 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為利害關係人,為行使其權利,實有瞭解該事件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之證物之必要等情,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資料、聯邦銀行信用卡處理中心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資料等件為證,堪認其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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