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另案在臺灣臺中戒治所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美玲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