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90號抗告人甲○○
巷6之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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