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77號上訴人福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丙○○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件,對於民國96年7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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