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72號上訴人甲○○○
丙○○乙○○○丁○○被上訴人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訴字第1672號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48,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