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8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7849號

原告 林玹睿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複代理人 邱馨儀 律師

被告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0,8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

合    計      2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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