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邱錦良 被告 許威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532之1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不存在,暨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登記。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5,000元(550×1700=935000),所擔保之債權額為7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