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潘金花 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鄔志偉林雅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7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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