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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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王瑞欽 被告 鄭崑山 屏東縣○○鎮○○里○○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8,000元(計算式:950×40+800000+2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