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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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92號聲請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本院99年度審聲字第92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3月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