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登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關係存在與否涉訟,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提起本件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致本件訴訟文書無從送達,書狀程式尚有未合,應於上開同一期間補正,逾期不補,同駁其訴。均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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