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420號
原   告  龔劉玉盞
訴訟代理人  李明憲
被   告  林美伶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2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
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
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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