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第1173號、第117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6月2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茲因該被告乙○○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另經本院命具保人甲○○偕同被告乙○○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而被告乙○○經通知亦未遵期到案等情,此有送達回證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乙○○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乙○○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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