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上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上弘犯如附表所示之拾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上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其併合處罰之,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5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3、4、15所示之罪宣告刑雖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罪,惟與不得易科之編號1、2、5至1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於民國105年
8月5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附表:受刑人詹上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8日│104年5月10日│104年5月10日│104年5月28日│104年7月20日│├────┼─────────┼─────────┼─────────┼─────────┼─────────┤│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393號、3918號│第3393號、3918號│第3393號、3918號│第3393號、3918號│第622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實││1195號│1195號│1195號│1195號│1627號││審├──┼─────────┼─────────┼─────────┼─────────┼─────────┤││判決│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11月1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195號│1195號│1195號│1195號│1627號││├──┼─────────┼─────────┼─────────┼─────────┼─────────┤││判決│104年11月4日│104年11月4日│104年11月4日│104年11月4日│104年12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否│是│是│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17781號(編號1、2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17782號(編號3、4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察署105年度執字第│││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9月)│307號(編號5、6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6│7│8│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0日│104年6月10日│104年6月10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6224號│第4700號、第5386號│第4700號、第5386號│第4700號、第5386號│第4700號、第538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146│104年度訴字第1146│104年度訴字第1146│104年度訴字第1146││審││1627號│號│號│號│號││├──┼─────────┼─────────┼─────────┼─────────┼─────────┤││判決│104年11月12日│105年3月17日│105年3月17日│105年3月17日│105年3月1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146│104年度訴字第1146│104年度訴字第1146│104年度訴字第1146││││1627號│號│號│號│號││├──┼─────────┼─────────┼─────────┼─────────┼─────────┤││判決│104年12月14日│105年4月18日│105年4月18日│105年4月18日│105年4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215號(編號7至10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年8月)│││307號(編號5、6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1│12│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8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6月2日│104年6月2日│├────┼─────────┼─────────┼─────────┼─────────┼─────────┤│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8560號│第2672號│第2672號│第4097號│第409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631│105年度審訴字第631│104年度訴字第1218│104年度訴字第1218││審││2194號│號│號│號│號││├──┼─────────┼─────────┼─────────┼─────────┼─────────┤││判決│105年3月11日│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631│105年度審訴字第631│104年度訴字第1218│104年度訴字第1218││││2194號│號│號│號│號││├──┼─────────┼─────────┼─────────┼─────────┼─────────┤││判決│105年3月31日│105年5月30日│105年5月30日│105年5月23日│105年5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否│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946號(編號12、13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578號│期徒刑1年7月)│10457號│10458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