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 邱智惇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 王超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6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兩筆土地面積合計9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73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二、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兩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王超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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