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救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救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間其他請求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固得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依同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經核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