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7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民國98年
5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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