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丁○○、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陸
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乙○○、丁○○、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伍
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乙○○、丁○○、甲○○連帶
負擔,餘新台幣伍佰貳拾元由被告乙○○、丁○○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乙○○前就讀淡江大學時,先後邀被告丁○○、甲○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就學貸款,金額計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
年之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除依約定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2其中附表三之借款是被告乙○○於91年8月12日邀被告丁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另行簽訂借貸款額度78萬元借
據,動用期限自91年8月12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
學業之日止。約定如未依約攤付本息,自轉列催收之日起
,借款利率改依該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5
固定計息。
3本件轉列催收日為96年4月2日,當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
為年息百分之5.926,加上年息百分之0.5後,固定計息
的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426。
4被告自95年6月1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計欠本金214275
元,及分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5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乙○○、丁
○○、甲○○3人及被告乙○○、丁○○2人分別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約定條款、利率資料等為證,被告3人經
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乙○○、
丁○○、甲○○3人及被告乙○○、丁○○2人分別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32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附表一
┌─────┬───────────────┬───┐
│本金金額│計息期間│年利率│
│(新臺幣)│││
├─────┼───────────────┼───┤
│22,682│自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7.700%│
├─────┼───────────────┼───┤
│上述借款,另自9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約定利│
│率20%加計違約金。│
└─────────────────────────┘
附表二
┌─────┬───────────────┬───┐
│本金金額│計息期間│年利率│
│(新臺幣)│││
├─────┼───────────────┼───┤
│48,793│自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7.700%│
├─────┼───────────────┼───┤
│48,180│自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7.502%│
├─────┼───────────────┼───┤
│48,180│自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7.502%│
├─────┴───────────────┴───┤
│上述3筆借款,另自9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約│
│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附表三
┌─────┬───────────────┬────┐
│本金金額│計息期間│年利率│
│(新臺幣)│││
├─────┼───────────────┼────┤
││自95年6月1日起至95年7月31日止│3.430%│
│├───────────────┼────┤
││自95年8月1日起至95年10月31日止│3.480%│
│├───────────────┼────┤
│46,440│自95年11月1日起至96年1月31日止│3.540%│
│├───────────────┼────┤
││自96年2月1日起至96年4月1日止│3.570%│
│├───────────────┼────┤
││自96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6.4226%│
├─────┴───────────────┴────┤
│上述借款,另自9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
│20%加計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