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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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八0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八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明知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詳如附表二申請人欄所示),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附表一所示各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現均仍在有效期間內,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專用商品,非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使用,竟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間,前往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以每件新台幣(下同)一百元至三千元不等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陸續販入仿冒上開商標之服飾、皮包、鑰匙圈、鞋子、雨傘、筆記本及筆(詳如附表一所示)後,自九十三年五月間不詳時點起,至同年八月二十日止,連續在新竹市○○路○○號一樓飛颺企業社及以「jpe888」拍賣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頁上,以七百元至五千元不等價格多次販賣仿冒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予不特定人。嗣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十三時五十三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案經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五至六頁、第一○一頁)。
㈡告訴代理人 賴麗玉 、 吳俊彥 之指述及鑑定證明書各一份(見偵查卷第七頁、第十二頁、第三二頁、第五八頁)。
㈢搜索、扣押筆錄一份、現場扣案物照片一百零六張(見偵查卷第六十頁、第八四頁至第九三頁)。
㈣雅虎奇摩拍賣網頁畫面四張(見偵查卷第六五頁至第六九頁)。
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查詢資料一份(見偵查卷第十六頁至第三一頁、第三九頁至第五七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於相同時、地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不同商標物品,係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爰審酌被告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不在少數,所為除影響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及商譽,造成商標專用權人之重大損失,有害社會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外,且損害我國國際名譽甚深,惟念其尚無不良素行,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衡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鄭子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品名│種類│數量│備註│├──┼────────────┼─────┼──────┼──────┤│1│仿冒CD│衣服│四十三件││├──┼────────────┼─────┼──────┼──────┤│2│仿冒CD│褲子│七件││├──┼────────────┼─────┼──────┼──────┤│3│仿冒CD│裙子│二件││├──┼────────────┼─────┼──────┼──────┤│4│仿冒CD│皮包│四個││├──┼────────────┼─────┼──────┼──────┤│5│仿冒CD│鑰匙圈│三個││├──┼────────────┼─────┼──────┼──────┤│6│仿冒CD│絲襪│一雙││├──┼────────────┼─────┼──────┼──────┤│7│仿冒CHANEL│衣服│十六件││││香奈兒││││├──┼────────────┼─────┼──────┼──────┤│8│仿冒CHANEL│帽子│一頂││││香奈兒││││├──┼────────────┼─────┼──────┼──────┤│9│仿冒CHANEL│絲襪│一條││││香奈兒││││├──┼────────────┼─────┼──────┼──────┤││仿冒CHANEL│皮包│一個││││香奈兒││││├──┼────────────┼─────┼──────┼──────┤││仿冒DUNHILL│皮夾│二個││││登嘉路││││├──┼────────────┼─────┼──────┼──────┤││仿冒BURBERRY│皮包│六個││││ 布拜里 ││││├──┼────────────┼─────┼──────┼──────┤││仿冒BURBERRY│傘│一支││││布拜里││││├──┼────────────┼─────┼──────┼──────┤││仿冒BURBERRY│衣服│二十六件││││布拜里││││├──┼────────────┼─────┼──────┼──────┤││仿冒BURBERRY│褲子│三件││││布拜里││││├──┼────────────┼─────┼──────┼──────┤││仿冒BURBERRY│裙子│二件││││布拜里││││├──┼────────────┼─────┼──────┼──────┤││仿冒BURBERRY│帽子│一頂││││布拜里││││├──┼────────────┼─────┼──────┼──────┤││仿冒BURBERRY│絲巾│一件││││布拜里││││├──┼────────────┼─────┼──────┼──────┤││仿冒GUCCI│皮包│三個││││ 固嘉 ││││├──┼────────────┼─────┼──────┼──────┤││仿冒GUCCI│鞋子│二雙││││固嘉││││├──┼────────────┼─────┼──────┼──────┤││仿冒GUCCI│傘│一支││││固嘉││││├──┼────────────┼─────┼──────┼──────┤││仿冒GUCCI│鑰匙圈│一個││││固嘉││││├──┼────────────┼─────┼──────┼──────┤││仿冒GUCCI│衣服│二件││││固嘉││││├──┼────────────┼─────┼──────┼──────┤││仿冒CARTIER│記事本│一個││││ 卡地亞 ││││├──┼────────────┼─────┼──────┼──────┤││仿冒MONTBLANC│筆│一支││││ 萬寶龍 ││││├──┼────────────┼─────┼──────┼──────┤││仿冒PRADA│衣服│十件││││普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