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9號上訴人 呂鄭淑娥
呂璧如 朱哲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重訴字第399號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6,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