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碧月選任辯護人洪仁杰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張碧月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7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8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