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林國運 被告 李宏恩
吳沐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黃子溎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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