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訴字57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年訴字18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他所犯以上各罪,經本院104年聲字150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103年簡字313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於執行前述有期徒刑7年1月後,接續執行。他於民國103年8月8日送監執行,接續執行前述罪刑。其後,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312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定本件聲請人的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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