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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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7號上訴人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被上訴人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山本昭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6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9,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