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
二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
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
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無線電壹台、天線壹支、發話器具壹具,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電信法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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