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7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花小字第78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1月7日上午10時2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唐千惠
  通 譯 黃安琪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其中
壹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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