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74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淑女┌───────────────────────────────────────────────────┐│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耀呈企業有限公司李│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4,050元│AU0000000│96年1月20日│││ 林美婉 │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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