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慶海
邱玲子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涉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條第八款之罪,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