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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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四六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乙○○妨害自由案件,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壹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繕本一份,該裁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至今為時已久,自訴人迄未補正,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