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2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樓(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7月12日96年度訴字第2128號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同法第362條復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民國96年7月12日96年度訴字第2128號第一審判決,於同月3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該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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