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8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謝新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30條第2項、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依證人丙○○、乙○○、丁○○之證述、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及扣案菜刀一把等物,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5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6年8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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