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城簡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建志 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1,4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