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31號聲請人 吳阿枝 相對人吳 張錦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張錦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本件本票裁定聲請狀相對人為吳張錦娥,而本票發票人為張錦娥,請釋明兩人是否為同一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吳張錦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