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2450號上訴人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674號、97年度偵緝字第5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等人設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公司,並以該等人頭公司名義申領統一發票後,被告甲○○即實際掌握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運作,為該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與 陳美玉賴思辰 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九月間止,明知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公司均無銷貨之事實,竟於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時間,連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銷項稅額,因認被告甲○○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原判決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與賴思辰等人共同自九十二年間起,以人頭虛設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並申領公司支票,向被害廠商行騙為常業,涉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及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罪,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0六一、一九三六八號提起公訴,嗣由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認被告甲○○犯共同常業詐欺罪,而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併科罰金銀元三萬元即新臺幣九萬元,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該案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經核本案被告甲○○以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人頭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與前開判決確定之虛設人頭公司犯行,顯屬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法自應就被告甲○○諭知免訴之判決云云。
三、經查:法院在不妨害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固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惟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確定判決乃詳論被告甲○○另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犯行,另依職權告發如下:
㈠查被告甲○○以 王恭俊 、儲 明祥林得利林煌輝 等人為
人頭及設立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商號,其認定之事證業如前述。
㈡王恭俊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其所販
售之會計憑證為「新瑞發企業社」所開立,而新瑞發企業社亦係被告甲○○以王恭俊為人頭成立之商號,此由王恭俊之供述、扣案帳冊、於被告甲○○處扣得之新瑞發企業社印章足資佐證。
㈢再者,由被告甲○○之監聽譯文顯示(詳見附表五所示之
電話),被告甲○○曾與共犯 張仁媛 討論販售發票(即「角仔」),並曾販售發票予共犯 謝宏達 (持用0000000000號)、 洪玉玲鍾幸秀 等情,而扣案之公司帳冊內亦有記載疑似販售發票予洪玉玲、鍾幸秀之文字。
㈣又共犯謝宏達於前開王恭俊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中,
亦利用被告甲○○旗下人頭 儲明詳 名義成立之儲盛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共犯謝宏達亦供稱該等發票係向「曹先生」、「李先生」購得。而 儲明祥 亦供稱並非儲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㈤又人頭林得利另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偵字第830號起訴,現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係涉及販售公司發票之事實。㈥又人頭林煌輝另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偵字第830、21058號偵查起訴,現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其亦供稱係提供身分證件給「 阿文 」、「 小李 」之人為人頭虛設公司行號等情。
㈦由上所述,足證被告甲○○另有以人頭成立公司而販售公
司發票或進項、銷項會計憑證等情,而該部分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罪嫌,與本件亦無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件自無從予以判決,爰予以職權告發。
檢察官因而據以偵查,提起公訴如首開公訴意旨所示。詎原判決未說明所依憑之事證及法律上之理由,即謂首開公訴意旨所示犯嫌,與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判決確定之虛設人頭公司犯行,顯屬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云云。非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亦與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確定判決之認定鑿枘不入。以上疑義攸關被告上開以人頭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嫌,是否應另受刑之科處,或已為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檢察官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為兼顧被告之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被告甲○○曾因委請乙○○找 蕭秋遠 擔任速達實業有限公司、永達昇有限公司、達明國際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名義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上開公司均無銷貨之事實。⑴竟自九十二年七月至同年十月間,連續虛偽開立其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速達公司統一發票五十三紙,銷售金額合計高達五千六百一十三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交付予福順發工程行等八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二百七十三萬四千六百九十五元。⑵自九十二年11月至九十三年六月間,連續虛偽開立永達昇公司統一發票一百九十六紙,銷售額共計八千一百零四萬三千一百七十四元,交付予晨惟實業有限公司晨惟公司等15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三百九十三萬三千三百九十元。⑶自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三年二月間,連續虛偽開立達明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九十二紙,銷售額共計九千零九萬三千三百零一元,交付予全珈有限公司等11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四百三十五萬五百二十六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上揭犯嫌,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確定判決(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判決、同年六月六日確定)效力所及,處分不起訴在案(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四九號)。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與上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確定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四九號不起訴處分等所認定之事實間,有無關聯,原判決未予調查斟酌,案經發回,併請注意及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施俊堯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附件一:原判決附表一之㈠
┌──┬───┬────┬───────┬──────┬────────┐│編號│人頭│虛設行號│犯罪手段│涉虛列原始憑│相關偵查案號││││││證及逃漏稅額│││││││(新臺幣)││├──┼───┼────┼───────┼──────┼────────┤│1│王恭俊│新瑞發企│未有銷售交易,│銷售額共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業社│連續自92年5月│247萬2883元│檢察署95年度偵緝│││││間起開虛偽屬於│,幫助逃漏稅│字第654號│││││會計原始憑證之│捐12萬3644元││││││銷貨發票4紙│││├──┼───┼────┼───────┼──────┼────────┤│2│儲明祥│儲盛實業│未有銷售交易,│銷售額共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歿)│有限公司│連續於93年間,│6821萬1465元│檢察署96年度偵字│││││開立虛偽屬於會│,幫助逃漏稅│第17600號、臺灣│││││計原始憑證之銷│捐341萬573元│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貨發票43紙││署93年度偵字第│││││││6961號│├──┼───┼────┼───────┼──────┼────────┤│3│林煌輝│思訊興業│未有銷售交易,│虛偽銷售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限公司│自92年7月30日│達4107萬6070│檢察署94年度偵字│││││至93年1月1日,│元,幫助逃漏│第830、21058號│││││開虛偽屬於會計│稅額計205萬││││││原始憑證之銷貨│3805元││││││發票│││││├────┼───────┼──────┤││││金寶來國│未有銷售交易,│虛偽銷售金額│││││際有限公│自92年7月30日│達5962萬8636│││││司│至93年1月1日,│元,幫助逃漏││││││開虛偽屬於會計│稅額計298萬││││││原始憑證之銷貨│1433元││││││發票│││├──┼───┼────┼───────┼──────┼────────┤│4│林得利│思訊興業│未有銷售交易,│虛偽銷售額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限公司│自92年6月25日│55萬9500元,│檢察署94年度偵字│││││至同年7月29日│幫助逃漏稅捐│第830號│││││,開虛偽屬於會│達2萬7976元││││││計原始憑證之銷│││││││貨發票│││││├────┼───────┼──────┤││││速達實業│未有銷售交易,│虛偽售額達│││││有限公司│自92年6月18日│294萬72元,││││││至9月9日,開虛│幫助逃漏稅捐││││││偽屬於會計原始│達14萬7005元││││││憑證之銷貨發票│││└──┴───┴────┴───────┴──────┴────────┘※附件二: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判決附表二┌──┬─────────┬───────────────────┐│編號│人頭負責人( 尪仔 )│設立之公司名稱│││││├──┼─────────┼───────────────────┤│1│丁 阿田 │1.力嘉有限公司(原由負責人 林冠仲 於92年││││10月23日設立登記,於93年3月15日變更││││登記為 丁阿田 ,林冠仲則擔任股東,地址││││為台北市○○○路○段○○號5樓之3)││││2.責田國際有限公司(於93年5月26日設立││││登記,址同力嘉公司)││││3.高齊國際有限公司(由林冠仲擔任負責人││││,丁阿田擔任股東)││││4.三源國際有限公司││││5.富利昇實業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復興北││││路176號12樓,同開天地、優利立、速達││││公司、新瑞發企業社址)││││6.保軒實業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現負責人││││為儲明祥)│├──┼─────────┼───────────────────┤│2│王恭俊│1.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於92年7月8日設││││立登記於台北市○○路○段○○○巷○○號,││││於93年5月28日申請遷入桃園縣龍潭鄉烏││││樹村工二路82巷12號)││││2.曼利國際有限公司││││3.祥之企業有限公司││││4.惠羽實業有限公司││││5.加寶納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尚未申請核││││准)││││(另有商號:新瑞發企業社設於台北市復││││興北路176號12樓、 丸春行 則於93年8月9││││日設立登記)│├──┼─────────┼───────────────────┤│3│ 王朝弘 │1.綵帝企業有限公司(原負責人 甘美惠 ,於││││92年12月1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王朝弘││││,並遷址至基隆市○○區○○街○號1樓││││,於93年1月6日遷址至基隆市七堵區福││││一街20巷13號,於93年2月3日遷址至基││││隆市○○區○○街○○號1樓)││││2.耀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原負責人 鄭光輝 ││││於93年2月5日設立登記,於93年7月5││││日變更負責人為王朝弘,遷址至台北縣淡││││水鎮72巷5號1樓)││││3.嘉田興業有限公司(由 賴永清 擔任負責人││││,王朝弘擔任股東)││││4.掊漣企業有限公司(擔任股東)││││5.齊霖實業有限公司(93年1月13日設立於││││基隆市○○區○○街○號1樓)│├──┼─────────┼───────────────────┤│4│黎治康│1.承喜實業有限公司(設於基隆市七堵區福││││一街98號,與綵帝公司同址)││││2.鼎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3.里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4.長格實業有限公司││││5.泰弘實業有限公司││││6.禾星實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27日設立登││││記)│├──┼─────────┼───────────────────┤│5│林得利│1.及可實業有限公司│││(涉犯違反稅捐稽徵│2.速達實業有限公司(92年6月18日變更登│││法案件,現由台灣台│記為負責人,設於台北市○○○路○○○號│││北地方法院審理中)│12樓,同新瑞發企業社、富利昇、優利立││││開天地公司址)│├──┼─────────┼───────────────────┤│6│儲明祥│1.福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2.儲盛實業有限公司││││3.儲凱實業有限公司││││4.保軒實業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為丁阿田)││││5.宏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 曹金勝 ││││,儲明祥擔任董事)│├──┼─────────┼───────────────────┤│7│ 線建中 │1.高齊國際有限公司(丁阿田為股東)││││2.劦亮有限公司│├──┼─────────┼───────────────────┤│8│ 潘建民 │1.堅富實業有限公司││││2.凡登興業有限公司(由 曾文裕 擔任負責人││││,潘建民擔任股東)││││3.筑霖實業有限公司│├──┼─────────┼───────────────────┤│9│林冠仲│1.力嘉有限公司(原由負責人林冠仲於92年││││10月23日設立登記,於93年3月15日變更││││登記為丁阿田,林冠仲則擔任股東)││││2.開萬里國際有限公司││││3.傳承企業有限公司││││4.潔瑞實業有限公司│├──┼─────────┼───────────────────┤│10│ 郭國聯 │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原負責人 黃晨光 於91│││(經台灣台北地方法│年9月11日申請設立登記於台北市○○○路│││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5段841號2樓之2;於92年2月20日變更│││年度偵字第830號為│負責人為 陳銘洲 並遷址於台北市○○○路│││不起訴處分)│176號12樓,同富利昇、速達、優利立公司││││、新瑞發企業社址;於92年5月8日變更負││││責人為 林輝煌 ,未遷址,於92年7月15日變││││更負責人為郭國聯,遷址至台北市○○○路││││6段136巷42號1樓)│├──┼─────────┼───────────────────┤│11│陳銘洲│1.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詳情同上)││││2.世華利實業有限公司│├──┼─────────┼───────────────────┤│12│黃晨光│1.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詳情同上)││││2.創世紀行銷有限公司│├──┼─────────┼───────────────────┤│13│林輝煌│1.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詳情同上)│││(涉犯違反稅捐稽徵│2.思訊興業有限公司│││法案件,現由台灣台│3.金寶來國際有限公司│││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指稱係受「小李」││││、「阿文」之指使擔││││任人頭)││││││├──┼─────────┼───────────────────┤│14│曾文裕│凡登興業有限公司(以潘建民為股東)│├──┼─────────┼───────────────────┤│15│ 溫玉蓮 │呈非實業有限公司│├──┼─────────┼───────────────────┤│16│賴永清│嘉田興業有限公司(賴永清擔任負責人,丁││││阿田擔任股東)│├──┼─────────┼───────────────────┤│17│ 汪瑞德 │優利立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路176││││號12樓,同富利昇、速達、開天地公司、新││││瑞發企業社址)│├──┼─────────┼───────────────────┤│18│鍾幸秀│美保有限公司│├──┼─────────┼───────────────────┤│19│ 江榮枝 │世源國際有限公司│├──┼─────────┼───────────────────┤│20│ 吳振清 │於93年9月14日始受乙○○介紹,尚未及申││││請公司,嗣甲○○入獄後,賴思辰乃以其為││││人頭申請「立佑企業有限公司」(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982、3457、8812號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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