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甲○○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四「設立之公司名稱」欄關於「泰弘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泰虹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四「設立之公司名稱」欄關於「泰弘實業有限公司」,顯係「泰虹實業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將「泰弘實業有限公司」更正為「泰虹實業有限公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楊蕙芬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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