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219號
聲明人 喬雅歆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張雅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219號
聲明人 喬雅歆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