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5號
原告 張庭槐
被告 葉國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5號
原告 張庭槐
被告 葉國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