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825號聲明人甲○○
丁○○乙○○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於聲請書狀之簽章(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到院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聲明
二、聲明人及被繼承人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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